(2017)赣08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发勇、段承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发勇,段承寿,吴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邓发勇,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段承寿,男,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吴富英,男,住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邓发勇与被执行人段承寿、吴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总债权3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