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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宇与黄长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宇,黄长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640号原告:段宇,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长乐,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饶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