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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秦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秦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00号原告:余某,住贞丰县。被告:秦某,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秦某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