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永才与吕光、罗捷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才,吕光,罗捷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85号原告:程永才,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权,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捷鸿,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程永才诉被告吕光、罗捷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程永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永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程永才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彬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