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永才与吕光、罗捷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才,吕光,罗捷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85号原告:程永才,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权,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捷鸿,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程永才诉被告吕光、罗捷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程永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永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程永才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彬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