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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宏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恢193号黄宏荣、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名胜管理区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黄宏荣与被执行人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名胜管理区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北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名胜管理区委员会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0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宏荣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名胜管理区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03)北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名胜管理区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宏荣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法视为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