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王慧清、贺坤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林,贺坤茂,王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08号申请人:黄小林,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贺坤茂,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王慧清,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黄小林与被申请人贺坤茂、王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小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贺坤茂、王慧清名下的住房一套进行保全。申请人黄小林以担保人黄小兵单独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坤茂、王慧清名下的���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小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窦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