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光涛与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涛,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民初1674号原告:王光涛,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美,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志浩,职务:经理。原告王光涛与被告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光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7018.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将购买的商铺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按合同约定,2016年10月份前,被告应付租金47018.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对位于亿丰汽贸城西区8幢1-2层119号和138号商铺享有所有权。2013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肥城.亿丰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上述商铺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委托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开业之日起五周年,委托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三年被告无偿使用,第四年和第五年保底租金为94037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原告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内凭发票领取,先付后租。以此约定计算,被告应于2016年10月份前支付租金47018.5元。原告催要租金未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肥城.亿丰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10月份前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该义务,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光涛租金4701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肥城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