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腾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腾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前给付申请人彭某某案款600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腾某某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腾某某已给付了30000.00元,剩余案款30000.00元腾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已交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800元已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剑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