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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25号申请人: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蟹村。法定代表人:应定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飞,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涌禾15”船拖欠修理款,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涌禾15”船公告期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涌禾15”船拍卖款中受偿修理款348718.7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结算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应氏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