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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文诉被告刘世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文,刘世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8270号原告:孔祥文被告:刘世界原告孔祥文诉被告刘世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文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世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世界因拖欠原告孔祥文劳务费45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款1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0月将欠款还清。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且负债累累,故于2016年8月25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及卷宗材料,(2016)辽0106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时,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世界自2015年开始拖欠原告孔祥文劳务费45000元,且经原告多次索要未还,现更下落不明,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除此债务外尚有多笔债务附身,故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在约定还款的到期日还款,本院应准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界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孔祥文劳务费45000元;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世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言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