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贤军与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贤军,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蔡贤军,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武汉中和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1813室。法定代表人:戴龙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贤军与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D20997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D20997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111执恢102号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蔡贤军与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7)鄂0111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建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D20997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2017)鄂0111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7)鄂0111执恢10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齐俊送达人:齐俊、李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