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XXX),汉族,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刘兵,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XXX),汉族,住址:四川省射洪县伏河乡。本院在执行王德福与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8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德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兵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460元,执行费230元。以上共计186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兵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兵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邢丽霞审 判 员 初美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俊达书 记 员 杨羡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