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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9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英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英华,殷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被执行人裴英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殷秀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裴英华、殷秀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3)临罗执字第95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殷秀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龙潭居委***号1号楼10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因被执行人裴英华、殷秀彬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殷秀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龙潭居委***号1号楼10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牛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