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羊干闰与俞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干闰,俞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羊干闰,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玉兰,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羊干闰申请执行俞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俞玉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