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仇仁志与于洪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仁志,于洪凤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553号原告:仇仁志,男,193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凤,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仇仁志与被告于洪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仇仁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