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仇仁志与于洪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仁志,于洪凤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553号原告:仇仁志,男,193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凤,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仇仁志与被告于洪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仇仁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