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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艇与汪全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艇,汪全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艇,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吉(系陈艇之父),住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全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清,男,住平利县,由平利县徐家坝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陈艇因与被上诉人汪全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