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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申请执行王仲秋、梅琼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王仲秋,梅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负责人:杜锦强。被执行人王仲秋。被执行人梅琼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申请执行王仲秋、梅琼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仲秋在银行有储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仲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9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哈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