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剑源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勇兴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剑源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勇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剑源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罗源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1654896T。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勇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梅园路东段4号楼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41000095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剑源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勇兴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剑源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