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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先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百色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某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字第319号原告:百色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凤凰巷农科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陆某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恩,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壮族,凌云县某花园小区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林,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凌云县某花园小区办公室主任。被告:谢某桥,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证据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百色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安毅审 判 员  卢金杰人民陪审员  盘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韦超宇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1027民初319号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凤凰巷农科所综合楼。被告:谢先桥,男,现住凌云县泗城镇城市花园*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XXX。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谢先桥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梁安毅审判员卢金杰审判员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许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