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继良申请执行聂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良,聂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良,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聂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本院在执行张继良申请执行聂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成审判员 杜 波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