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常稳海与黄爱萍、刘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稳海,黄爱萍,刘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77号原告:常稳海,男,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黄爱萍,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刘晨曦,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马坡地区。原告常稳海与被告黄爱萍、刘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黄爱萍由被告刘晨曦提供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爱萍偿还借款25万元,被告刘晨曦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晨曦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信访办书记员张尚君系亲属关系,被告刘晨曦系张尚君爱人的哥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晨曦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信访办书记员张尚君存在亲属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仲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