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根先与方水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先,方水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47号原告:朱根先,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方水昌,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原告朱根先诉被告方水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根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根先以“我发现被告房产已转移给他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朱根先负担。审 判 长  彭婉玲审 判 员  龚晗璐人民陪审员  XX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