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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小燕、完巧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燕,完巧仙,郑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燕,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完巧仙,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孙小燕与被执行人完巧仙、郑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76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小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完巧仙、郑忠良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