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发志与陈小风、陈高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志,陈小风,陈高发,陈富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939号之一原告:李发志,男,1958年5月2日生,穿青人,务农,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进忠,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风,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权,贵州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高发,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陈富红,男,1995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原告李发志与被告陈小风、陈高发、陈富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发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李发志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