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友平与被告罗友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平,罗友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194号原告:陈友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友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友平与被告罗友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友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陈友平负担。审判员 李俐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