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郝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郝维军,尹殊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5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郝维军,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尹殊慧,女,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XX与郝维军、尹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维军、尹殊慧银行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XX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存单一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郝维军、尹殊慧在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XX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7××729存款35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查封、冻结期满后,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