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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国连、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连,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连,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牛志成,男,1994年8月12日,汉族,无业,现住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冯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398805454。法定代表人:吕金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进峰,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修车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上诉人张国连、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其在选任张国连方面没有任何错误,请原审法院重审时根据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应明确上诉人张国连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2670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退还上诉人张国连554元,退还上诉人滦县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554元。审 判 长  李学静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