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孙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孙水忠,孙新香,孙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5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47号。负责人:戴晓燕,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水忠,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新香,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高富,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水忠、孙新香、孙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孙水忠、孙新香、孙高富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孙水忠、孙新香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356392.77元、罚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9月8日,此后按401000.64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高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水忠、孙新香、孙高富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45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