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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12号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余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王飞,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无穷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