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冶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24号原告冶某某,女,回族。被告张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于2017年7月3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 宏审 判 员 崔 晓 辉人民陪审员 闹 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普毛才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