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1、张某某与杨某某2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1,张某某,杨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1,男,1937年5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1年2月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某某2,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1、张某某与杨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2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