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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冷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冷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4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宋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冷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某、冷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两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冷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宋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