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周光与张海华、江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光,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章和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休宁县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59号原告:黄周光,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华,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江长江,男,汉族,194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张勇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XX甲。被告:章和平,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休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休宁县黄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MR2LL98。负责人:黄小庆。原告黄周光诉被告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章和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休宁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周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周光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黄周光负担。审 判 长 严毅斌审 判 员 吴 楠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