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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983号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巷3号1层。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彩红,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3栋501号。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成都好易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