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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骆桂枝与杨全永、赵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桂枝,赵亮,杨全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449号原告:骆桂枝,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赵亮,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杨全永,男,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骆桂枝与被告赵亮、杨全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骆桂枝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桂枝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