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与张飞飞、李志麟、张杰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飞,李志麟,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1号被执行人张飞飞、李志麟、张杰。本院在执行张飞飞、李志麟、张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2061.75元,执行费2030.92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