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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797号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路北段俎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孙石磊,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园小区。负责人:罗天友,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超,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康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