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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绍胜与崔雪峰、孙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胜,崔雪峰,孙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1718号原告:高绍胜,男,1965年8���1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雪峰,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爱琴,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高绍胜与被告崔雪峰、孙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绍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雪峰、孙爱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绍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雪峰、孙爱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要求被告崔雪峰、孙爱琴支付原告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7658元;3、要求被告崔雪峰、孙爱琴支付自2017年5月3日��、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崔雪峰分别于2010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0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1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尚欠原告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7658元。被告崔雪峰缺席未答辩。被告孙爱琴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崔雪峰于2010年10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贰分,还款期2011年10月1日;被告崔雪峰于2010年10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贰分,借期壹年;被告崔雪峰于2011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贰分,半���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崔雪峰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另查明,崔雪峰、孙爱琴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高绍胜与被告崔雪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崔雪峰欠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崔雪峰应当偿还。原告主张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条约定的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标准由被告崔雪峰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被告实际偿清原告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三笔借款的利息分别至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8日和2017年2月27日,因此,三笔借款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共计7627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形成于被告崔雪峰与孙爱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被告崔雪峰与孙爱琴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崔雪峰与孙爱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雪峰、孙爱琴既未答辩,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抗辩,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雪峰、孙爱琴偿还原告高绍胜借款70000元;二、被告崔雪峰、孙爱琴支付原告高绍胜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7627元;三、被告崔雪峰、孙爱琴继续支付原告高绍胜以下利息:以实际借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5月3日至被告实际偿清原告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一、二、三项,被告崔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高绍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被告崔雪峰、孙爱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朱守村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