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2956号原告:赵某,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某某,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容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曹某某自2016年9月26日结婚至今,被告在家正常生活不超过15天,未做到一个妻子应有的责任。被告长期在外吃、喝、玩、赌,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原告多次规劝无果,被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还经营起足浴行当,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曹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从事足浴店的经营,因为工作关系有时候会晚一点回去,但没有夜不归宿。有时候被告回老家照顾老母亲或带带孙子,所以不能回到上海的家里。在上海的时候,被告尽到了妻子的责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与被告曹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三婚。庭审中,被告称其第二任丈夫从事金融工作,感情很好。因为在一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认识了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暧昧信息,被被告的第二任丈夫发现,导致被告与其丈夫感情破裂并离婚。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向原告隐瞒其第二段婚史,在结婚后一个月才告诉原告实情。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为稳固。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注重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能够和好。���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