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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满根、杨铁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满根,杨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满x,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杨铁x。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花都市,申请执行人高满x与被执行人杨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1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铁根所有的位于本市筠阳街办桥南路1号锦江花园4幢1层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012264-2-**,面积134.44平方米)。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铁根所有的位于本市筠阳街办桥南路1号锦江花园4幢1层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012264-2-**,面积134.44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