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新众望物业有限公司与程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新众望物业有限公司,程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130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新众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望物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5934953511。法定代表人:林春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程智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立群,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新众望物业公司与程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众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航,程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众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程智强立即拆除擅自搭建的广告牌。事实与理由:程智强系荔城区某小区业主。新众望物业公司系荔城区某物业公司,受荔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某小区公用部位进行管理。2013年起,程智强未经荔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新众望物业公司的许可,擅自在荔城区某小区公用部位搭建广告牌,新众望物业公司多次找程智强协商,要求其拆除该广告牌,或者予以缴纳广告牌摊位占用费,但程智强既未拆除广告牌,也不予缴纳摊位费。因此,请求依法判决程智强立即拆除其擅自搭建的广告牌并赔偿因其擅自搭建广告牌而使新众望物业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程智强辩称:一、新众望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日进驻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而本案所涉广告牌2013年前已存在,且本人从未与新众望物业公司签订关于广告场地租用的合同,也未曾收到新众望物业公司关于广告场地租用费用标准的任何函件与通告。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人系某小区业主,且小区内存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不存在因本人擅自搭建广告牌而使新众望物业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形。三、本人所搭建的广告牌以“德信”为主体,系公益性广告,故应当由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拆除本人搭建的公益广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众望物业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众望物业公司的主体适格。证据二、《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新众望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大会约定由新众望物业公司为某提供物业服务。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荔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管理。证据四、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程智强擅自搭建广告牌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事实。程智强对众望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而签订物业合同,且���同未经小区公示,系无效合同。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某小区业主本身未通过“双过半”表决,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四中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照片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一与工商局、建设局登记核准的资料相符,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据三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众望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新众望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的书面文件,程智强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所有业主推选产生,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新众望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授权新众望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管理,至于业主委员会组成的具体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证据二、证据三予以确认。对证据四中照片的真实性双方无异议,且该广告牌确系占用小区公用部分,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程智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某小区广告牌设立不规范,商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告招租合同没有经过公示和竞标,且小区内管理混乱,广告牌的租用费用收取不公平。新众望物业公司对程智强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上部分广告牌系挂在自己的店面上,属于新众望物业公司管理的广告牌也已经与原告签订广告摊位租赁合同,且这组照片的证明对象与本案无关。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一中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照片内容与本案双方争议无关,其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审查,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新众望物业公司经工商登记许可,于2012年4月28日成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于2015年3月1日与程智强的房产所在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新众望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2015年3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新众望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小区内公用地方及商户广告位,代为收取德信小区广告场地租用费等事宜”。后程智强因其在小区共用部分搭建的广告牌与新众望物业公司发生争议,新众望物业公司要求程智强拆除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上方的内容为“德信缘定一生婚纱儿童摄影名店”等的广告牌或缴纳广告摊位租用费,双方协商未果,致诉讼。本院认为,程智强的物业所在的业主委员会经与具备经营资质的新众望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业主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程智强擅自在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部分搭建广告牌,其内容系用以自身所需的商业宣传,侵害了该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的权利。新众望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要求程智强拆除其擅自搭建的广告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智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擅自搭建的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上方的广告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林梅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八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