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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阳、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阳,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5民初917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阳。被告:刘阳,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阳。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嘉利达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衡济堂生物公司)、刘阳、安��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衡济堂灵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衡济堂生物公司给付原告代偿款306951元,代偿资金占用费65947元(自代偿之次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违约金61390元,担保费30万元,合计734288元;2.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每日按代偿款的万分之5.5计算;3.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9日,被告衡济堂生物公司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借款1000万元,由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由被告刘阳、衡济堂灵芝公司提供再担保。衡济堂生物公司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共为其代偿306951元。原告代偿后,多次要求各被告给付,各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衡济堂生物公司、刘阳、衡济堂灵芝公司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与被告衡济堂生物公司签订霍嘉委反保字(2015)127号《委托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衡济堂生物公司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两笔借款共计1000万元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原告代偿的,原告将追偿全部代偿款项,借款人应给付原告代偿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及按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担保费3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衡济堂灵芝公司签订霍嘉反字(2015)127号《不可撤销企业连带责任信用再担保合同��,与被告刘阳签订霍嘉反字(2015)127号《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衡济堂灵芝公司、刘阳为衡济堂生物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向原告提供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期限自原告代偿之次日起两年,再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代偿款项、违约金、担保费等。2015年11月11日,衡济堂生物公司与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鼎担保公司)签订两份《委托保证合同》,衡济堂生物公司委托金鼎担保公司为其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金鼎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两份《保证合同》,金鼎担保公司为衡济堂生物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1月19日,衡济堂生物公司与兴业银行股合肥分行签订150702授123贷001、002A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000万元,期限6个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将1000万元借款汇入衡济堂生物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衡济堂生物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作为反担保人于2016年1月18日代偿50666.67元,4月11日代偿144083.33元,7月11日代偿112201.10元,合计306951.10元。原告代偿后,向各被告追偿,各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反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记账凭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衡济堂生物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代偿后,对衡济堂生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但资金占用费以及违约金、担保费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诉请自代偿至次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担保费之和已超过该标准,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合计为79797.08元。后期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5.5计算。衡济堂灵芝公司、刘阳向原告提供了连带再担保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衡济堂生物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6951元,代偿资��占用费、违约金、担保费79797.08元,合计386748.08元;二、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30695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5.5计算);三、被告刘阳、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0��,减半收取5570元,由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阳、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方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证律成立的合同,对方展期到期之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