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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成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74号起诉人汪成安,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暂住杭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起诉人汪成安递交的诉沈益明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4399.25元等。根据现有资料查明:2011年12月10日汪成安与被告签订《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协议条款》,该协议第一条工程要求约定“工程名称:天宇物流有限公司工程,工程地点:青阳开发区,工程内容为:清包、泥工、图纸内容,不包括保温面砖”。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地址非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汪成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严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