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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勇与被告汤锦国、唐满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勇,汤锦国,唐满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91号原告:屈勇,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汤锦国,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唐满芽,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屈勇与被告汤锦国、唐满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屈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屈勇负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