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晓冬、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冬,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2039号申请人:胡晓冬,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申请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5828478X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206。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胡晓冬与被申请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扣留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的存款78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晓冬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扣留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的存款780000元(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胡晓冬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绍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