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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金娟与魏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娟,魏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45号原告毛金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永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叔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娟诉被告魏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毛金娟负担。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文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