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金娟与魏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娟,魏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45号原告毛金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永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叔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娟诉被告魏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毛金娟负担。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文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