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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先广与赵自强、芦萍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广,赵自强,芦萍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320号之一原告:邱先广,男,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自强,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被告:芦萍萍,女,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先广与被告赵自强、芦萍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邱先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先广以与被告赵自强、芦萍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先广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邱先广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审 判 员  秦 辉人民陪审员  宁荣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历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