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先广与赵自强、芦萍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广,赵自强,芦萍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320号之一原告:邱先广,男,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自强,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被告:芦萍萍,女,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先广与被告赵自强、芦萍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邱先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先广以与被告赵自强、芦萍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先广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邱先广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审 判 员 秦 辉人民陪审员 宁荣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历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