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金堂、郑爱梅、孙小林、孙仁杰、孙娜娜与执行人王祖顺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堂,郑爱梅,孙小林,孙仁杰,孙娜娜,王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任金堂,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1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郑爱梅,女,汉族,生于1943年3月13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小林,男,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孙仁杰,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娜娜,女,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祖顺,男,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金堂、郑爱梅、孙小林、孙仁杰、孙娜娜与被执行人王祖顺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2841.20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