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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与潘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潘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30号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邦寿,总经理。被告:潘鼎,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潘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