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孟凡明等与孟祥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明,孟祥吉,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凡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祥吉,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法定代表人:杨佳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明、孟祥吉、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和祥测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祥明、孟祥吉、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明、孟祥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42,885.00元,承担鉴定费。2、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3、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洮南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足以证明本次火灾事故系被上诉人过错所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已经查明,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租赁的事实无异议,关于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没有向其交付整体房屋的抗辩,没有实际意义。2、双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起火部位及范围的认定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承认该起火部位及范围在其承租使用范围内。3、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如果确认为人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只能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致,因该房屋由被上诉人管理使用。被上诉人称电地热线路起火可能性最大,该说法不成立。上诉人家的地热安装程序是,室内地面超平后,上面是水泥河卵石垫层,垫层上面铺设隔热板,隔热板上面用一层锡纸,之后以倒吸顶固定发热电缆,然后上面是5-7公分的水泥、砂子混合灰,之后上面铺地砖,如果电地热线路故障,不可能在地面部位出现明火,没有明火便不能引发火灾。被上诉人承认在租赁的上诉人房屋内存放大量的测量所用机械设备,就明火引发火灾的常理,完全可以推定被上诉人的部分设备处于用电状态,出现电气线路故障,也是被上诉人使用电器过程中造成的。二、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是错误的。1、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2、本次火灾中,上诉人原四间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烧毁,房屋毁损已达到不能使用、只能重置的程度。3、关于上诉人在本次火灾中遭受的损失,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关于房屋损失,上诉人在申请时已经明确,鉴定范围是被烧毁的4.5间房屋、屋内装潢按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评估机构是法院组织双方依法定程序选定的,但评估结论中出现漏项情况,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递交补充评估申请书,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鉴定机构针对上诉人的补充评估申请作出的情况说明,但是否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人不得而知,如果确实没有送达,责任不应由上诉人负担。但上诉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予以认可。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起火原因是被上诉人家铺设电地热造成的。2、起火时间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外面作业,室内没有人员使用明火。3、被上诉人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孟凡明、孟祥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因被上诉人家使用电地热,导致室内起火。因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责任是不排除遗留火种,或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结合发生火情的时间,上诉人都在外面工作,室内没有人员,不存在遗留火种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是被上诉人不当使用电器而引发火灾。因被上诉人使用电地热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因电地热起火的可能性最大。此次火灾给上诉人室内设备、物品造成巨大损失,并将已经基本完成的全部数据烧毁,致使上诉人返工并造成损失。双方虽是租赁关系,从被上诉人的诉状中看出被上诉人作为出租人并没有将发生火灾的房屋整体交付给上诉人,说明被上诉人作为业主对火灾的发生有预防及及时处理的义务,并有义务对房屋的线路进行维修和管理。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因其过错对火灾的发生存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5,221.00元与法有据。孟祥吉、孟凡明辩称,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不予支持。孟凡明、孟祥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2885.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是父子关系并一居生活,家中4.5间砖瓦房屋登记在原告孟祥吉名下。2015年12月12日,经郝铁岭、张本位、孟凡辉介绍,原告将自家三间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东侧走廊与原告共同使用,原告孟凡明的妻子初俊菊为被告工作人员做饭,房屋租赁费按被告住宿人员每人每天20元计算,初俊菊工资为每天80天。2015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原告的前述房屋发生火灾,原告四间房屋及屋内物品21英寸彩色电视机、双桶洗衣机、冰柜、太阳能热水器、70型摩托车、吸油烟机、家具、行李、衣物及日常生活服务器全部烧毁。经洮南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在被告租住的房屋内,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人为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起诉至法院。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5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因被反诉人家里使用的是电地热,导致室内起火。因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责任是不能排除遗留火种,或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结合发生火情的时间,反诉人都在外面工作,室内没有人员,不存在遗留火种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不能证明是被告不当使用而造成的火灾。因被反诉人使用电地热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因电地热起火的可能性最大。此次火灾给反诉人室内设备、物品造成巨大损失,并将已基本完工的全部数据烧毁,致使反诉人返工并造成损失。双方虽是租赁关系,从反诉被告的诉状上看出反诉被告作为出租人并没有将发生的房屋整体交付给反诉人使用,说明反诉被告作为业主对火灾发生有预防及及时处理的义务,并有义务对房屋中的线路进行维修以及管理。反诉被告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反诉被告的请求,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55221.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凡明、孟祥吉与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纠纷是因和祥测绘公司租赁的孟凡明、孟祥吉的房屋起火产生的纠纷,双方在此次火灾中均遭受了损失,但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未能明确,因此无法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所以原告本诉的请求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应保护。因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此不予论述。至于原告提供的白城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因其未能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具,因此未向和祥测绘公司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孟凡明、孟祥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本诉原告孟凡明、孟祥吉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50.00元由反诉原告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火灾原因是最基本的依据。本案中,孟凡明、孟祥吉与和祥测绘公司形成房屋租赁关系,火灾起火点在和祥测绘公司租用的房屋内,双方没有异议。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生活用火不慎、纵火、烟囱飞火等原因引发火灾,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防部门对涉案火灾的起因及责任未最终认定,从消防部门的调查报告无法认定涉案火灾是由哪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在涉案火灾中均遭受了财产损失,是值得同情的,但由于火灾原因存在不确定因素,无法确定双方损失与涉案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孟凡明、孟祥吉主张案涉火灾是和祥测绘公司过错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和祥测绘公司主张孟凡明、孟祥吉出租房屋电地热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亦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但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六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孟凡明、孟祥吉、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孟凡明、孟祥吉负担4,750元,白城市和祥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来源:百度搜索“”